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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获刑!
时间:2020-09-09  作者:娄烦检察  新闻来源:娄烦检察 【字号: | |

 

你以为“老赖”仅仅是被 

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 

还有可能 

判刑 

 

案情回顾 

   2013年6月至10月间,李某彬为其堂哥李某有与罗某签订的鱼饲料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后因李某有未按期支付货款,罗某于2015年2月将李某彬、李某有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对李某彬经营的鱼池及池中价值35万元的鱼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6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罗某饲料款3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彬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李某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彬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并将已被查封的鱼池中价值35万元的活鱼卖掉后携款逃走,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将李某彬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6年9月5日将李某彬抓获,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李某彬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亦未将价款交给人民法院保存或给付申请执行人,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法条解读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为特定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侵犯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二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是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二是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生效判决的权威不容藐视。对于每一个被执行人来说,必须依法及时履行法院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抱有侥幸心理想逃避履行法律责任,都必将受到法律更加严重的惩处。

 

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拒执当老赖,刑罚自己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