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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一个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背后……
时间:2021-05-12  作者:娄烦检察  新闻来源:娄烦检察 【字号: | |
 
    近日,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樊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个不批准逮捕案件的背后,是娄烦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爱民实践活动的生动写照。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4日5时30分许,樊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载王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娄烦县静游镇某某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樊某某受伤,王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樊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本案中樊某某属于过失犯罪,且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樊某某和王某某系亲表亲关系。两家平时关系较好,樊某某在讯问中表现出强烈的悔恨和自责。
   

  自行补充侦查 提高办案效率  

  对案情有了大致了解后,承办检察官阅卷发现,公安机关未收集移送双方家属对于该案件如何处理的材料。为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更加深入了解樊某某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证据,零距离接触双方家属当事人。了解到嫌疑人樊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近两年来在娄烦县一企业打工,平时都是嫌疑人骑乘摩托载被害人上下班。嫌疑人一方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事故发生后,嫌疑人一方表示了悔恨和自责,愿意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尽最大力量给予赔偿。受害人一方表示双方是亲属,是过失犯罪,自愿表示对嫌疑人作出谅解,希望嫌疑人及早出来处理善后。   

  要不要批捕嫌疑人?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该案后认为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樊某某此前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实施新犯罪的现实可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受害人一方对樊某某自愿谅解,且双方是表亲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逮捕必要。据此,检察官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