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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8-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娄烦县环境保护局

娄烦县国土资源局  娄烦县水务局

娄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娄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娄烦县经济与信息化局

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76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重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提起公益诉讼,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更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取得良好效果。(二)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要牢记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重大责任,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将私益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三)审慎行使权力,依法规范监督。要严守检察权边界,严格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不能违背立法精神,不能越权解释,确保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与娄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娄烦县环境保护局、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娄烦县水务局、娄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娄烦县经济与信息化局共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建立公益诉讼联席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娄烦县公益诉讼联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检察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市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检察院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检察院向相关单位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并就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各相关单位进行沟通。

第三条 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制度。县市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等单位应及时将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的相关信息提供检察机关查阅。

第四条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第五条 国土、环保、水务、市管等部门对履职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单位。

第六条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积极与检察院联系,明确整改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反馈。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七条 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工作,各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不得干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 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生效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配合执行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执行。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生效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依法履职。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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